第2种观点: 1、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在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一是肇事司机大多由于家境贫寒,被执行人是靠贷款、借款购置车辆,肇事后债台高筑,无执行能力;二是借钱购买二手车或证照不齐全的车跑运输。此类购车运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又不购置保险。往往是借款尚未还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几乎报废,没什么利用价值,其家里也没有钱;三是农民购车跑运输的多,有许多是居住贫困山区,个人文化程度底,经济条件太差,仅靠种地打工维持基本生活,毫无执行能力,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案件无法执行。此类肇事者出事后就已经倾家荡产,往往对责任认定还不满,抵触情绪大,不愿执行;只能在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能重新裁定改变执行数额或方式。2、肇事车主被判刑,肇事车辆被查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肇事车辆上。而此类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审理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有些案件还要经过二审才能有结果,这就造成停车费用的大大增加。等到真正执行车辆时,往往此时的停车费用早已超过了车辆本身的价值,造成本来可能执结的案件无法执结。3、公民认识问题。当事人诚信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低下,风险意识不强。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无所畏惧,对生效的裁判文书置若罔闻。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根本力履行义务,叫“执行不能”,此时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差与索赔者迫切求偿的心理易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申请人会偏执地认为既然上法庭了,就应无条件执行到位,造成累访,使在其中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人为地造成执行难。4、六成以上的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有责要赔偿,早早就逃之夭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财产,但不能执行。有的财产已设置抵押、质押,若强制执行,仅能偿还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债务,执行没有实际意义;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必须的生活、生产资料等,不能执行,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赔不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要是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向起诉,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发生后需要索赔的,可以在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无法通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2种观点: 车祸后,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问题。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较轻,车辆损坏不大,可以私下协商”私了“赔偿问题,一般赔偿在3000元以内;如果”私了“不成,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可以打电话报警,交给交警部门处理。交警处理后,认定事故责任。然后根据事故责任划定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车祸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祸赔偿的多少是按照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车祸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