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区别在于失信一词上。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手段阻挠执行,使执行益受损,而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失信被执行人会受到信誉系统的,无法信贷、办信用卡等,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后恢复一般身份。
法律分析
失信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区别关键在于失信一词上。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高消费等。被执行人:通过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拓展延伸
与被执行人:身份和权益的辩证
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身份和权益关系。作为司法机关,负责执行法律裁决,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被执行人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判决需要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这个关系中,既是执行者,也是保护者。它应确保被执行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又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因此,与被执行人之间需要进行身份和权益的辩证。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果。只有通过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稳定。
结语
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复杂而重要。作为司法机关,负责执行法律裁决,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被执行人是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履行义务的一方。既是执行者,也是保护者。它应确保被执行益得到保障,同时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在执行过程中,应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果。只有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中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另外对于违反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