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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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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合同的单方解除和约定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权,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则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且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

法律分析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应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承认了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三、合同无效是否需要终止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是没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不需要终止也属于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意味着,在合同被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建立合同关系。例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新的合同。当然,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合同解除后达成新的合同,则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终止。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问题,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建立合同关系。

结语

双方在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权,但合同的解除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如果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以解除合同。民法典承认了约定解除的灵活性,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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