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出生未落户人口(含非计划生育人口);
2、在本期生活居住,与本市户籍的抚养人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无户口人员;
3、捕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刑满释放未落户人员;
4、本市区(市)县范围内移居或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县迁移的未落户人员;
5、出国时户口在本市注销,现回本市定居的未落户人员;
6、原籍系本市的未落户大中专毕业生;
7、入伍前户籍在本市的未落户复退军人;
8、符合本市入户条件,情况清楚、手续齐全的其他无户口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