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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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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8号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所修订。

3、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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