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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5篇)

来源:书柜情感网

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根据有关规定, 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工作任务: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 劳动报酬:

  按计件生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无固定工资;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5 劳动纪律:

  5.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6 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 在双方同意条件下, 可续签协议, 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2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 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 均应提前 30天通知对方。

  7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 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 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如不能解决,可以由三都县中和镇进行仲裁。

  9 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

  一、对企业用工带来的主要挑战

  1、员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

  考虑到企业裁减员工的难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过程中对招聘要求和目的应更加明晰,资格审查、背景调查和入职体检成为愈加重要的环节,同时招聘阶段必须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示。

  这为之后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准备。

  2、对试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试用期薪资标准不能过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期限较之前缩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有了明确标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合同解除成为相对成本较低的合同解除方式,无需支付补偿金,对程序和依据上的要求偏低。(从这个角度讲:对企业而言最有利的固定期限合同是3年,设定6个月试用期。)

  3、劳动关系倾向于长期化和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严格,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都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会使得员工较容易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大批员工将很快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针对企业需要保留的核心员工,企业是乐于看到这种情况,但是需要企业给员工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合理的职业规划;而另一方面,可替代性较强的中低层次通用岗位,企业倾向于签订中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终止,另行招募另一批员工。

  4、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1)本法的立法宗旨就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明确“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使得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条款”变得失去意义;

  (3)明确规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个月之内;一年之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4)对违约金条款的使用限定在两种情况,出资培训和竞业,企业失去了任意设定违约金的可能;

  (5)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劳动者不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获得补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5、对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的要求明显提升,尤其是规章制度的订立

  (1)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在总则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同时对于规定制度明确公示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对于内部规章制度还有一个隐蔽的“陷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类似于“女职工入职之后几年内不能结婚、不得生育”的规定是否会绝迹。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劳动纪律”不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可能的解读是“劳动纪律”不再是企业和员工一对一协商约定的结果,而是集体协商的产物。

  6、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不再具有明显的差别

  淡化有固定期限合同,强化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倾向。与之前的《劳动法》有明显区别,合同终止同样需要支付补偿金,而且支付的标准与合同解除是相同的;而且《劳动合同法》取消合同约定终止的条款,这样弱化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至少对于企业成本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在操作程序和依据上有区别。

  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代了原来合同终止成为风险和成本均较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为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味着双倍的补偿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业违法成本也大幅度提升

  (1)合同终止同样需支付补偿金(本质上也是鼓励用工的长期化)

  (2)补偿金计算时,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前的规定不满六个月无需支付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员工合同时风险急剧上升,企业将更青睐于协商解除将风险和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

  (5)事实上“企业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这一命题的更准确的表述的“守法企业”、“用工规范企业”、“法制意识较强企业”以及“劳动监察力度较强地区的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将大幅度上升。其实这是个两难的选择,这类企业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时,对员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并保留优秀的员工。

  8、对老员工的管理(尤其是距退休5年的老员工)将成为一个极富挑战性的课题

  (1)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和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

  (2)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员工,企业将不能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岗位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企业经营困难或技术革新也不能裁减他们。这让此类员工在退休前离职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企业需要更多考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这批员工,避免他们“出工不出力”、甚至“混长病假”的情况出现。

  9、工会作用得到的强化

  (1)订立集体合同时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

  (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提起仲裁和诉讼;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对企业而言相对有利的变化

  1、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3天;

  2、扩大了企业裁员的范畴,降低了对程序性要求,使得企业经济性裁员更具有操作性;

  3、对禁止员工兼职有了实质性的条文进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4、明确了“代替通知金”的概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操作上更为便利,有了选择余地;

  5、明确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约定”二字是需要企业认真思量和规范的,比如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在《员工手册》里规范。

  6、对高收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有了“封顶机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带来的另外一个“副作用”,就是基本上经济补偿金都不用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7、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非常之低,可能会鼓励企业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的灵活用工。

  8、最后一个有利之处就是员工“跳槽”的成本也在增大,“长期而稳定的劳动关系”其实是对双方而言的,这才是立法的根本目的。毕竟企业招聘时候的要求会愈加严格,面对一个明显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员工在跳槽之前必定会“三思而后行”。

  三、劳务派遣的使用

  1、企业需要更审慎的选择有资质、有实力、规范操作的劳务派遣公司;

  一方面是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进行了限定,而且对劳务派派遣公司的所需承担义务也提出较高要求,自身实力有限、操作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很容易“犯规”的;另一方面的考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的用工成本同样提高: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至少两年的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要求使得很多企业通过“编制”上的区分来实现待遇上的差异变得难以为继。“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何理解和实施“同工同酬”的概念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4、明确提出用工单位的“退回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个潜在的风险;之前有不少劳务派遣公司是将被“用工单位退回”作为一种“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的情况,与被派遣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方式是否继续可行值得商榷。

  5、企业需要对如何使用“劳务派遣”进行明确而清晰的定位,也就是回答企业为什么要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直接决定了企业应该如何使用“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实是个很不错的指引性意见,针对岗位来区分是否使用“劳务派遣”,核心岗位全部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非核心岗位悉数外包,这样至少解决了“同工同酬”的问题。

  另外,对于几十人以下的小型和微小型企业,全部人员外包或许是最理性的选择,因为他们本身就足够的资本和专业人才来处理如此纷繁芜杂的劳动用工事宜,与其一不小心就“犯规”,还不如交给专业机构处理。

  四、过渡阶段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

  1、过渡期时间:从现在起到20xx年底。

  2、现有劳动合同的过度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没有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是1995年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时以及之后的12年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员工,他们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我认为重新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利,一方面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对员工的倾斜保护更明显,对企业而言按照新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解决了长期使用“老合同”所可能带来的“隐患”。当然这一点需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必定重签合同需要双方平等自愿。

  如果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他们原有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2)“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所有订立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需要测算一下什么时候本企业工龄满十年,之后再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考虑一下其期限与十年工龄相对接。

  (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对我们公司而言这个不是问题。

  (4)“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此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没什么回旋的余地,也不需要过多考虑和准备。

  2、新法实施背景下新的劳动合同管理方案

  (1)公司现有的“劳动合同制”+“上岗合同制”的模式可以保留,至少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大量出现的情况下,这是帮助企业掌握更多主动的一个模式。

  下岗待聘管理制度也需要重新修订,尽可能降低下岗待聘人员的待遇是唯一的选择。

  (2)新进员工的合同期限需要重新设计,初步想法是3年+5年,争取更多的试用期时间,并在3年合同期满的时候给双方再选择机会。

  (3)原有的“劳动合同”和“上岗合同”必须重新修订,至少避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出现缺失。

  3、必须重新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或者重新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尽可能通过合同来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4、整理并修订公司各类内部规章,确保与《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通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核。

  5、年底之前对现有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到年底合同大批量到期时,裁减冗余人员。

  6、用工成本上升势必要求人力资源部在做明年的人工成本预算的时候也要打的更宽裕,至少每年的工资总额的1/12要预留出来作为“经济补偿”的“备付金”。

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

  上海倍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负责本公司的产品在上海区域内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工作午餐、年终奖。?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五)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八)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九)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点情况的;?

  (二)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用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__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签订本合同须知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是:  

  (一)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方应当为乙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乙方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的;  

  B、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__年的;  

  C、乙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________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四、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话:  邮 政 编码

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签订日期: ________年 ____月日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  注 册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营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 编码 在沪居住地址 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___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试用期限内,根据乙方的实际能力或表现,甲方可缩短本合同

  第二条规定的试用期限。  

  第四条 录用乙方的具体录用及考核条件由甲方事先告知乙方,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职责》、专门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试用期内经考核乙方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4。1乙方体检未达到岗位身体健康要求的;  4。2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  4。3乙方未能达到甲方事先告知的录用或试用期考核条件等。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  标准工时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一般由乙方个人或工作任务所决定,不计加班加点时间。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第十条 甲方每月 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39;,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

  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__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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